陇川县民政局

陇川县民政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浏览量:19471    作者: 日期:202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陇川县民政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公开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开展政策解读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信息公开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情况,完善公开制度机制情况,推进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2019年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和其他应报告事项十四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报告在陇川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开发布。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陇川县民政局,电话:7173064

一、总体公开情况

2018年,陇川县民政局认真按照《条例》和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主动公开信息质量,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依申请公开服务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增强群众公开体验与获得感,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服务和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保障。2018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9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是紧贴公众需求和社会关切,主动开展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改善群众公开体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2.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结合工作实际,本局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是通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以电子文本形式公布信息。

3.其它渠道。通过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各方面政府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及各类涉及民生等方面内容。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陇川县民政局公开门户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共开设1个栏目。公开的范围主要为民政信息公开,截至目前,局累计公开信息10条。

四、推荐“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局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工作,开通局微信公众号,并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及网站维护,严格落实办事流程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发布公开目录及办事指南,使居民足不出户了解办事流程。

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陇川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示栏,主动公开2018陇川县民政局办理的建议议案办理结果。

六、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发布文件及解读信息15条。主要是转发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和群众关注度高等工作的解读。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

通过陇川县信息公开专栏、手机短信、微信、传单、宣传海报,电话回应和当面回应等方式,主要回应退役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相关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

2018年陇川县民政局未收到提交申请要求公开信息事项。

九、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规定,我局严格按照可以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陇川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专栏信息的收集、发布审核、保密审查、运行管理、内容保障和应急处理等分工管理,落实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十、信息公开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情况

2018年陇川县民政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一、完善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进一步完善了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各类信息公开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建立健全了以局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提供信息为基础,由信息员汇总收集各类信息,建立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民政业务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收集、整理。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做到依法公开,注重实效。

十二、推进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年平均年龄偏大,中年以上人员多,懂电脑操作的人员少,再加上大多数人员身兼多重任务,以致个别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及时。是信息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对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公开意识不强,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开要求。 

十三、开展2019年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局下一步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监督,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认真梳理,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同时积极借鉴其他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地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程。

2019年度工作的初步计划有如下两个方面:1.完善制度建设。对已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做到及时更新,填补空白点,把民政工作的亮点和好的工作经验传递出去,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和影响力。

 十四、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一)暂无说明事项 

(二)附表

陇川县民政局

                                           2019118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陇川县民政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79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79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18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15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

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0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

单位负责人:祁勒约 人:陈昌显

   人:李文圆          联系电话:7173064

填报日期:2019年1月18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文章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