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省民政厅在前期全省18个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上海市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制定和完善了《云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8年11月10日起,对在我省范围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告知和承诺、行政许可、后续材料提交、后续监管、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监管重心后移,把原资格认定前的现场检查环节移至许可后进行。许可同时,发布《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一次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在本省内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关于实施告知承诺许可方式的几个重要环节。 《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及后续监管中的几个环节:一是申请和告知承诺环节。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省民政厅告知其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条件、依据及提交的材料等。申请人作出承诺,双方共同签章《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二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申请人签章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后,省民政厅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许可批复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明确发生“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情形的,即“视为放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三是约定期限。《实施办法》对约定期限明确为自提交经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的30日内。四是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的期限为“60日内”。
(三)关于后续监管。一是省民政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60日内,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关于信用信息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明确和细化了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诚信档案、并取消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的4类情形:一是被许可人未按《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二是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三是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四是申请人、被许可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若申请人、被许可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纳入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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