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民政局

关于《云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浏览量:15871    作者: 日期:2020/11/23

关于《云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要求,省民政厅前期全省18个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上海市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制定和完善了《云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81110日起,对我省范围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告知和承诺、行政许可后续材料提交、后续监管、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监管重心后移,资格认定前的现场检查环节移至许可后进行许可同时,发布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一次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省内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关于实施告知承诺许可方式的几个重要环节 《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及后续监管中的几个环节:一是申请和告知承诺环节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省民政厅告知其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条件、依据及提交的材料等。申请人作出承诺,双方共同签章《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二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申请人签章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后,省民政厅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许可批复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明确发生“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情形的,即“视为放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三是约定期限实施办法》对约定期限明确为自提交经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的30日内四是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的期限“60日内”。

)关于后续监管一是省民政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60日内,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关于信用信息管理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明确和细化了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诚信档案取消申请人、被许可行政许可4类情形:一是被许可人未按《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二是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三是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四是申请人、被许可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人、被许可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纳入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