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我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文件)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4〕23号文件)要求,强化农村低保对象精细化管理,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最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六个程序,切实把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努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到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严格做到救助金按月发放。截至2018年9月我县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锁定的城乡低保对象有13014人,共发放资金202.44万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80元/人.年。
二、对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我县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2017〕18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的认定、规范办理程序。凡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 无劳动能力;2. 无生活来源;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含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六个程序,将符合享受特困供养的人员按规定全部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严格做到救助金按月发放。截至2018年9月我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335人,共发放资金16.4745万元。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70元/人.月。二是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认真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对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情况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德宏州民政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德宏州健康扶贫30条措施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德民发〔2017〕74号)文件精神,做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其他重合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办理程序,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截至2018年9月累计救助24464人次,共发放救助资金245.78万元,平均救助0.01万元/人。有效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实际问题。
四、对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德宏州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5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标准,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含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办理程序,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2018年6月,累计救助84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36.8万元,平均救助0.162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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