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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勐约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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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浏览量:240 作者: 日期:2026/2/2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五、子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25108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0800201)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00012510800202)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00012510800203)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0800204)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办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4.有效期届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符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6)《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第19项,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不再提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明,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备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000125108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0800201)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备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000125108002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00012510800202)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备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000125108002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00012510800203)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备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000125108002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0800204)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符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备注
文章来源: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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