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勐约乡人民政府

关于预防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浏览量:755    作者: 日期:2025/12/11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至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难以破坏其毒性。为避免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如下:

一、不要自行采挖、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尤其是自制泡酒),以防中毒事件发生。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防止中毒。

四、全州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参与聚众邀约食用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泡酒等食物,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聚众邀约食用此类食物的要立即报告县市政府食安办,县市政府食安办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别提醒:若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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