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用八章四十四条总结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如何引领督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条例》划重点一起了解。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
2015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当年年底,因空气质量而备受关注的河北省,成为首个环境保护督察试点。此后,两轮督察先后推进,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覆盖,并逐步将央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轮督察已经开展了三批。
《条例》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两级督察的督察对象各有侧重,具体为: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二)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
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涉及多方面
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推行的十年间,我国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改善,工作重点也从治污转向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条例》对督察的主要内容也进一步完善。比如其中不再使用“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等表述,而是概括为“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两级督察的督察内容分别为: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
(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督察越往前推进,越进入“深水区”,触及的矛盾越来越复杂,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督察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始终坚持严的基调、问题导向,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敢啃“硬骨头”,不做“稻草人”。十年来,督察成效不断显现。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截至2024年底,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整改方案明确的3294项任务,已完成3250项,完成率超98%;第二轮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的2164项任务,已完成1822项,完成率达84%。第三轮前三批督察整改正在扎实推进。
6年长江警示片、3年黄河警示片累计披露突出生态环境问题1262个,已完成整改1170个,完成率超92%。
《条例》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
根据《条例》,要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
第三轮第二批、第三批督察是党的二十大以来首次对长江经济带开展督察,也是首次在集中开展省域督察的同时创新开展流域督察。督察中,注重突出战略性、整体性、系统性,既看流域又看区域,既看整体又看局部,既看当前又看长远,聚焦长江流域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同时也结合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精准查找最突出的问题。
《条例》对督察整改作了哪些规范?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
《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调度督促等方面内容。明确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抓好推进落实,按时报送整改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对督察整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组织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真正把问题整改到位。
《条例》对督察整改作了哪些规范?
1、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2、被督察对象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
3、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立行立改整改任务,应当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对长期整改任务,应当根据阶段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应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稳妥推进。
被督察对象应当对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进行验收销号。
4、被督察对象应当按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报送督察整改情况。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报告整改总体情况。有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应当抄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5、督察整改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定期调度本级督察整改工作进展,并组织日常盯办、强化抽查。
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招。督察如利剑,守护着绿水青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督察定位更加明确,督察组织更加规范,督察整改更加有力,成果运用更加强化,为法治化、规范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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