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景罕镇人民政府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浏览量:1853    作者: 日期:2023/11/29

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

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承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公示、定价听证及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陇川县人民政府2023年4月27日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0m3以内(含20m3),水价为2.54元/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1m3—30m3(含30m3),水价为3.36元/m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31m3以上,水价为5.82元/m3。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二)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定额

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分类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

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3.03元/m3;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3.92元/m3;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4.81元/m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0.50元/m3,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m3。

(三)特种用水终端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指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考虑到陇川县的特种用水比较单一且水量占比率低,约占销水总量的1%,因此,陇川县特种用水不再通过用水定额分档定价,只制定一个价格标准,即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倍调整,执行6.59元/m3。

(四)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

地下水取水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等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二、保障政策措施

(一)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水价政策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综合水价2.54元/m3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7.5m3核定。

(二)认真落实困难群体的保障政策

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结合陇川实际,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m3(含)以内,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供水价格2.15元/m3执行,超过20m3标准的,超出部分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自2012年以来,距今已经有10多年一直执行1.00元/m3价格标准,改革后提高到2.15元/m3,涨幅为115%,上涨幅度较大,将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三年分步实施到位。即:2023年执行标准为1.38元/m3,2024年执行标准为1.76元/m3,2025年执行标准为2.15元/m3。

(三)部分行业用水优惠政策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水户中学校(均含公立、私立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54元/m3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取消户表改造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规定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要求,在成本监审时已将建筑区红线至公共管网接入工程费调整纳入供水成本中,故供水企业在新安装或户表改造时,对建筑区红线外的有关材料费、安装费等费用,不再向用水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红线内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不含原结算的普通水表)企业根据管道安装工程成本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对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各用水类别执行同网同价,对截污管网未覆盖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由民政等部门认定。

(五)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和用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六)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水价标准公示,并载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四、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各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德发改价格〔2011〕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陇川县城市供排水用水终端价格表(含税)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