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将于2023年6月至12月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除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仍再取水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应当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并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应当在停止取水的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封闭或者拆除的,本机关将组织封堵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三、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定或核准)。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和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累计收取水资源费。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六、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专项执法举报电话:0692—3024230。
陇川县水利局
2023年6月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912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444563950@qq.com 地址:护国乡护安路一号 邮编:67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