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山海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国云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拉勐村垃圾填埋场旁(项目地址)
陇川山海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4000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2021年4月15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3124MA6P5FK572001Q)均规定你公司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项目生产废水沉淀池第三级池壁上安装有三根黑色 PVC管(每根管道直径为5cm),正在向厂区旁山水沟排放废水,经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三根黑色 PVC管外排水进行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浓度限值。你公司实施了“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8日、6月19日、7月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22年9月15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书》,提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请求给予纾困解难”的有关请求。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提出的有关困难问题,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拟对你公司作出20万元的罚款已属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40号)、2022年9月7日《送达回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山海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回复》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管道,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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