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曼冒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3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屈生川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城子镇曼冒村
陇川县曼冒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场在储物室存放有8桶半1530L废液压油,并且储物室内废液压油与一般物品混合存放,长期未转运处置,另有2桶225L废机油露天堆放在场区空地,废液压油、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
类别。经查阅《陇川县城子曼冒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明确要求“使用专门的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但你采石场未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若干和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2022年8月1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采石场未在期限内申请听证,于2022年8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申请免除处罚。
经我局复核,你采石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确定行政处罚额度时已充分考虑到你采石场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场区露天堆放的2桶废机油处于封存状态无泼洒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较小及疫情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维持原定拟行政处罚金额,并于2022年9月14日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县曼冒采石场陈述申辩的回复》送达你采石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4号)、2022年8月19日《送达回证》、2022年8月18日陇川县曼冒采石场《陈述申辩申请书》、2022年9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县曼冒采石场陈述申辩的回复》、2022年9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采石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建设完成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行政处罚:对你采石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1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采石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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