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环责改字〔2021〕27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浏览量:7420    作者: 日期:2021/9/23
陇川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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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象鼻子山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露天堆放公分石、石粉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厂区东北面有一坑塘,坑塘内盛有混凝土生产废水,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以下整改工作:
1.对露天堆放公分石、石粉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严禁向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排放混凝土生产废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坑塘内废水污染。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7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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