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环查字〔2020〕8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浏览量:7118    作者: 日期:2020/11/4

郭兆磊

身份证:533023198403XXXXXX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北海乡新乐村委会郭家营组4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15日对你在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弄沙小组经营的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砖窑未安装烟气处理的设施,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415日对你砖厂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的制砖设备2套、青砖窑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年424日至2020年523日止)。查封的设备存放于你砖厂厂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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