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环查字〔2020〕3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浏览量:7232    作者: 日期:2020/11/4

周仲啟:

身份证:533023198308XXXXXX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凤山村委会后山67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于2020211日对你在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星红小组经营的景罕镇超越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砖窑未安装烟气处理的设施,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2020211日对你砖厂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的制砖设备一套、青砖窑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219日至2020319日止)。查封的设备存放于你砖厂厂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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