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解读《陇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浏览量:30794    作者: 日期:2019/1/1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德宏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精神,编制了《陇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基本掌握了环境污染的家底,普查成果较好应用于十二五乃至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对其排放污染源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国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当前我国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等,建立统一的污染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是我们深度分析污染源与环境质量变化之间的关系,找准治污对策,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要前提;也是我们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更是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任务。

二、普查工作目标、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国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陇川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我县的工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3)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有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就是指针对污染源普查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工作步骤等工作途径。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别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县城实情、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有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机制,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清查建库工作,对清查建库质量进行控制,建立全县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普查要求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抽样调查、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协助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详查;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县污染源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抽样调查及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及污染源普查进度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污染源普查机构认真落实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及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 陇政办发〔2018〕26号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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