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于今日(12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此次启动修改,主要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并吸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
亮点一、加大处罚力度。
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亮点二: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亮点三、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草案: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亮点四、应急预案
草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亮点五、删除部分内容,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
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拆除闲置审批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排污许可证应说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继续着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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