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德宏州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以下简称《调控措施》),现将《调控措施》出台背景、工作目标、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3年9月22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明确云南省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2024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继续坚持因城施策,促进我州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在保持与前期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出台《调控措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调控措施》,全面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德宏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调控措施》包括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停车位指标、强化金融支持政策落地、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推行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团购商品住房、构建地产发展新模式等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通过完善“保障+市场”的土地与住房供应体系,科学编制2025年住房年度计划和2026年至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等内容,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
(二)合理配置停车位指标。给合我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向旅居地产发展,对我州房地产项目车位配置指标进行调整:户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按2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大于等于144平方米,按1.5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按1.0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大于等于80平方米,按0.8车位/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按0.5车位/户配建。
(三)强化金融支持政策落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实现房贷利率市场化。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同时明确支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措施。
(四)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符合购房人名下成套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若购房人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无成套住房,可按首套住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城区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下成套住房,能提供两套不动产信息编码及全部在“德房通”挂牌出售证明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首套住房的标准认定;或仅提供一套不动产信息编码及在“德房通”挂牌出售证明的,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认定。
(五)推行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搭建平台实施中介机构代售、旧房换购等多种形式的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鼓励房地产企业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购房优惠和佣金抵扣房款等政策。
(六)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联动推出相关优惠措施,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金融机构、产业园区、大型民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等开展团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团购专属房源和专属优惠,对满足一次性团购3套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
(七)构建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区域优势和旅游市场快速发展,构建康养旅居市场新业态,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州外团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均在80平方米以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可享受已缴纳契税额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其中,合理配置停车位指标、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两项措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视执行效果再行调整。
原文链接:https://www.dhlc.gov.cn/gyy/Web/_F0_0_5UJFBS3LF67D9BD7F73A438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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