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工业园区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工业园区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创造工业园区良好的投资环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承担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受理入园企业申请,按规定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核准入园项目,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注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按建设规划组织园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七)负责筹集园区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园区建设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八)协调相关单位研究解决园区建设问题,指导协调设在工业园区内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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