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浏览量:891    作者: 日期:2024/7/18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 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 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 ,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 ,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规定的 ,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 涉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 ,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

求的领域 ,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 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

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 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 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 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9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

 

15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