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 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 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 ,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 ,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规定的 ,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 ; 涉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 ,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
求的领域 ,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 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
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 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 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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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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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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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 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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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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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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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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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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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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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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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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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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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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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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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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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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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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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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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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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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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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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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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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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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