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商务局,中石油、中石化德宏分公司:
为有效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全面加强和规范加油站散装汽柴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散装汽柴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柴油),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散装汽油实施个人极端行为和暴恐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柴油销售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各加油站(点)的监管职责。各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严格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通过与成品油零售经营站(点)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责任书详见附件),督促汽柴油零售站(点)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超出商务职能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要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散装汽柴油销售“实名登记”和及时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大力加强加油站(点)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立视频监控的,要覆盖加油站出入口、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加油区(含自助加油区)、储油区等重点部位。要建立员工审查制度,把好用人关,防止雇用身份不清的人员。要将员工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杜绝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坚决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柴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同时,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严防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制造事端。
三、规范散装汽柴油销售管理
(一)严格实名登记。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规定,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柴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柴油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即:单位需提供介绍信(注明经办人信息、购买用途、数量)、经办人身份证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单位介绍信仅限单次购买单次出具;个人需提供经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购买申请(注明用途、数量等),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二)规范操作规程。加油站(点)要认真查验散装购买证明,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建立专门的成品油散装零售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有关购买证明材料应归档留存。不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销售散装汽柴油的,依照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因销售散装汽柴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县市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加油站点。努力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执法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并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五、广泛宣传教育发动
各县市商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确保散装汽柴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报告制度,自觉规范购买行为,全力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秩序平稳。
附件:XX县(市)加油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德宏州商务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德商发〔2017〕143号附件]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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