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陇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陇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浏览量:2741    作者: 日期:2021/10/15

关于《陇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代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陇川县自然资源局联系。

 

附:陇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陇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

 

 

 

                                                                       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11011

 

 

 

 

陇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陇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陇川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922日就《陇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以下简称:“《测算成果》”)举行了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9221500—17:00,听证会在陇川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尹大炯主持,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蔡继洁、县人民政府督察室工作人员甘如玉作为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听证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尹绍斌、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杨世能作为听证人参加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3名,实到19名,其中:县政协委员1名、律师1名,乡镇代表11名,其他代表6。听证监察人2名,书记员2,专家和技术人员1名,旁听人员3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说明

(五)技术单位陈述人就《川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七)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提问进行说明和解答

(八)听证代表做最后陈述

)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十一)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会上,19名听证代表对《测算成果》均表示同意。认为:规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好事,更能适应新项目和经济发展,对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提供更全面、科学的工作依据;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新增部分收益高的农作物,完善了补偿标准的内容,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经梳理,19名听证代表们提出了18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将第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版)”建议修改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2021版)”。

(二)建议第4页增加 19.《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

(三)第10页顺数第9行薪炭林建议改为能源林。

(四)第20页表3中序号为第10“水冬瓜”建议修改为“旱冬瓜”,表脚注中增加一条4.本表所列林木名称中除杂木外,均为纯林,若为混交林时以混交的主要树种对应本表所列的树种以亩为单位参照补偿。

(五)第22页表4中:种植密度(亩/株)建议改为:种植密度(株/亩);序号为第5的核桃种植密度“56”建议修改为“10”,产前期“50/株”修改为“300/株”,初产期“100/株”修改为“700/株”,盛产期“200/株”修改为“2000/株”,衰产前期“150/株”修改为“1000/株”,相应补偿标准重新计算。

序号为第16的澳洲坚果种植密度“24”修改为“20”,产前期“100/株”修改为“150/株”,初产期“200/株”修改为“300/株”,盛产期“300/株”修改为“1000/株”,衰产前期“250/株”修改为“400/株”,相应补偿标准重新计算。

序号为第19的草果初产期“11/株”修改为“13/株”,盛产期“13/株”修改为“18 /株”,相应补偿标准重新计算。盛产期的年限6-11年,建议改为6-15年,衰产期的年限≥11年,建议改为≥15年。

(六)第25页表5中序号为第7的竹子:幼龄竹每丛补偿标准30元,壮龄竹每丛补偿标准100元,老龄竹每丛补偿标准200元,建议改为:幼龄竹每株补偿标准5元,壮龄竹每株补偿标准8元,老龄竹每株补偿标准10元。

(七)第30页顺数第5行,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该标准执行;建议改为:涉及国有农用地、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该标准执行;

(八)建议桑树分嫁接桑和杂交桑,嫁接桑种植密度1200/亩,产前期≤2年,补偿标准1800/亩;初产期2-5年,补偿标准3000/亩;盛产期6-25年,补偿标准4200/亩;衰产期≥26年,补偿标准2400/亩。杂交桑种植密度2000/亩,产前期≤2年,补偿标准1800/亩;初产期2-4年,补偿标准3000/亩;盛产期5-10年,补偿标准4200/亩;衰产期≥10年,补偿标准2400/亩。

(九)建议猕猴桃种植密度100/亩,产前期≤3年,补偿标准10000/亩;初产期4-6年,补偿标准12000/亩;盛产期7-20年,补偿标准15000/亩;衰产期≥21年,补偿标准8000/亩。

(十)沃柑、桔(橘)、火龙果、百香果、鲜食玉米、马铃薯、西瓜、甜瓜、草莓等补偿标准偏低,建议提高补偿。火龙果补偿建议充分考虑到种植火龙果所需水泥柱每亩10000元的投入;百香果建议考虑水泥柱和竹架的投入成本,水泥桩3000/亩,竹架600/亩。

(十一)烤烟细分为移栽至团棵、团棵期、现蕾期、成熟期,产生费用分别为949.75元,1505.45元,1805.45元,3477.19元;香料烟细分为前期、中期、成熟采收期,产生费用分别为1064.60元,1364.60元,3630.40元;晒黄烟丝细分为移栽至团棵,团棵期、现蕾期、成熟期,产生费用分别为867.35元,1251.95元,1551.95元,3175元。

(十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类目再细化,例如:姜、鱼类、藕塘。在青苗补偿中,建议按作物生长期细化补偿标准。

(十三)甘蔗青苗补助太低,去年国家实施良种良法补助政策和企业补偿政策,每亩甘蔗农民可以得到国家和企业的现金直补1000元左右。

(十四)由于疫情原因,外籍人员无法来陇务工,本地工价高,农户种植成本增大,应根据德宏州各县市的标准,以及陇川县的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区应当适当提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十五)制定的补偿标准应遵循法律法规,更要从实际出发,确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此次制定的草案中加入调研的时间、范围对象和内容。

(十六)表中的种植密度(亩/株)应给予更正为株/亩。

(十七)地上构筑物以平方计算。建筑物补偿标准:因建筑物涉及内容复杂,建议建筑补偿方法采用一家一评估报告。围墙高度明确,构筑单价偏低(目前人工工资高与定额偏差大)。

(十八)林木补偿:幼龄林可以按照价格补偿,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回收利用率高,补偿价格和方式建议优化。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陇川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一条至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等14建议予以采纳,其中,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议,为保证与原有标准的延续性,将参照听证代表意见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一条建议“烤烟细分为移栽至团棵、团棵期、现蕾期、成熟期,产生费用分别为949.75元,1505.45元,1805.45元,3477.19元;香料烟细分为前期、中期、成熟采收期,产生费用分别为1064.60元,1364.60元,3630.40元;晒黄烟丝细分为移栽至团棵,团棵期、现蕾期、成熟期,产生费用分别为867.35元,1251.95元,1551.95元,3175元。”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定,本次针对青苗补偿标准的价值内涵为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该费用作为对当季的作物预期产值的全部补偿,即不再细分其生长阶段;此外,为保证与原有标准的延续性,为保证与原有标准的延续性,本次不建议再将烤烟、包谷、稻谷、小麦等青苗作物分为不同生长阶段对其进行各阶段性的补偿。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类目再细化,例如:姜、鱼类、藕塘。在青苗补偿中,建议按作物生长期细化补偿标准。”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补偿种类宜粗不宜细。根据《技术指南》规定,本次针对青苗补偿标准的价值内涵为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该费用作为对当季的作物预期产值的全部补偿,即不再细分其生长阶段;此外,为保证与原有标准的延续性,本次不建议青苗作物分为不同生长阶段对其进行各阶段性的补偿。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三条“甘蔗青苗补助太低,去年国家实施良种良法补助政策和企业补偿政策,每亩甘蔗农民可以得到国家和企业的现金直补1000元左右。”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包含补相关补助政策和企业补偿政策背景下的现金奖。

(五)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四条“由于疫情原因,外籍人员无法来陇务工,本地工价高,农户种植成本增大,应根据德宏州各县市的标准,以及陇川县的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区应当适当提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部分采纳,“由于疫情原因,外籍人员无法来陇务工,本地工价高,农户种植成本增大,应根据德宏州各县市的标准,以及陇川县的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该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便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德宏州实际情况,结合各县(市)现行补偿标准组成形式。德宏州青苗采用全州统一的补偿方式,即青苗补偿不具体细分等级区,不宜变动过大而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补偿方式采用分作物(不分地类)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区应当适当提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该部分建议不予采纳。



文章来源:陇川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