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

浏览量:3341    作者: 日期:2020/10/16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NO.223),按照《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17﹞4号),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基本情况

2017年6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多、小、散、乱”的局面。

二、整改目标

通过相关整改,切实改变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的格局。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2017年12月底前,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组织编制好陇川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并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二)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开发过程监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业商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制度及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批后联合监管制度,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矿山生产过程监管,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三)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提高全县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矿业权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备案,要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规定将费用预存到代理银行,确保土地复垦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五)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批准其采矿权申请;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山土地复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建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四、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一)编制《陇川县矿产资源第三轮规划》(2016~2020年),并公布实施。

(二)成立了陇川县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尽其责,严格落实矿业权审批和矿山生态综合评估工作;

(三)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及《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完成了陇把镇邦外三个硅石场的重组整合工作;完成了9个采矿权改造升级;对不符合开发的11个采矿权进行淘汰关闭处理。;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将土地复垦费缴纳至监管账户。督促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保护和相应土地得到复垦。

五、自查自验结论

按照《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17﹞4号),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的整改任务及具体要求,现已完成整改内容并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现对该项整改工作情况,面对社会予以销号前公示。

公示期:2020年10月15—2020年10月23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692—7171476

文章来源:陇川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