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腾冲至陇川高速公路陇川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浏览量:18563    作者: 日期:2018/1/26

为确保腾冲至陇川高速公路陇川段建设顺利进行,解决好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等有关问题,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陇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土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物(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下发了停工通知仍建的)原则不给予补偿
(二)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地面附着物,如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供排水等设施按评估中介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主权属单位自行拆迁。
(三)建筑物的补偿由评估中介机构采用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根据陇川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区域水田分一类土地、二类土地、三类土地。其中:一类土地:章凤镇。二类土地:景罕镇、城子镇;三类土地:清平乡、户撒乡、护国乡、王子树乡。具体补偿标准按区域类别执行区域旱地分一类土地、二类土地。其中类旱地:章凤镇;二类旱地:景罕镇、城子镇、清平乡、户撒乡、护国
乡、王子树乡。具体补偿标准按区域类别执行。
(二)土地征地征迁。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本季收割的不予补偿,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2、附表3执行。
(四)对具有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地产实行据实补偿的原则。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计算方法及补偿标准按附表4、附表5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被征地农户应积极支持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作,到现场踏勘、指界,配合土地、房屋调查和实物清理并当场签字认可,若故意不到场或到场不签字的,由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调查确认后生效,其相关补偿费由所辖村委会专户储存并代管。

(二)土地被征收后,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修建(构)筑物或作他用。
(三)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经补偿后,自行迁移,无人登记或拒不按要求如期迁葬坟墓的,则按无主坟处理。

()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实物调查结束后张榜公布,确认核对无误后支付补偿款。
(五)未尽事宜由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视情况处理。
附件:1.腾陇高速公路陇川段土地补偿标准(附表1)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
3.砍伐林果木补偿标准(附表3)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4)
5.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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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陇川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