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工作,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德宏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体检的相关从业人员。具体需体检人员分类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业从业人员;
(二)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从业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品生产从业人员;
(四)直接从事药品经营销售的从业人员;
(五)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其中对住宿(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娱乐(歌舞厅、ktv等) 沐浴(洗浴、桑拿等)、美容美发服务四类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按要求需开展特殊检测项目。
二、请前来我中心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拟被聘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介绍信一份(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等、工作单位签章);个体经营者,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人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缅籍人员提供本人正规相片一张。
三、体检时间为每周一和周四两天(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4:30-17:30。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