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公民因前往香港或澳门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前往香港或澳门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需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2、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按规定提交指纹信息。
4、除提交以上3种材料外,各类申请条件对应的申请材料
(1)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商务。
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交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改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3)团队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逗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则,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
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收费80元/证; 15元/一次签注。
五、咨询方式:电话或现场咨询(电话:0692—7171423,9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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