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李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8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李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李某,李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20年7月,李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李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李某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李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仲裁员释法】
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李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李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李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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