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户撒乡人民政府

陇川:关于调整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浏览量:817    作者: 日期:2022/7/4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员有序流动,结合陇川县实际,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

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要求,陇川县各级指挥部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既往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为准。

二、风险地区来(返)陇川人员管理措施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国内有本土疫情地区的高、中、低风险区人员来(返)陇川前必须主动向目的地村委会(社区)报备,并配合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一)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陇川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陇川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陇川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四)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离开陇川人员管理措施

出县人员执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离开陇川县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后可直接办理离开手续。

(三)外籍人员持护照申请离陇的,满足上述条件的依法给予放行;持《缅中出入境通行证》(红书)、通婚证等证明材料申请离陇的,按《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四、其他重点人群管控措施

(一)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居家医学观察第2、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密接的密接,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五)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五、加强重点环节防控

(一)加强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

(二)加强对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开展相关人员症状监测。

(三)加强重点场所防控措施落实。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应加强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体温、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发现红码、黄码人员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所属网格区网格员或所属乡镇(农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六、提高适宜接种人群疫苗接种率

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全县3岁以上适宜接种人群要及时到医院或疫苗接种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特别是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后的重症和死亡风险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出现重症和死亡的风险明显降低。为有效降低新冠病毒感染、重症和死亡风险,要提高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七、其它事项

(一)进入县内严管区继续执行现行管控措施。

(二)继续严格落实既定常态化核酸筛查等措施。

(三)各乡镇(农场)要科学精准、分类动态实施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

(四)上述管控措施自2022年7月3日12时起执行,如发生疫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五)未尽事宜,可咨询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咨询电话:0692—7171226。

 

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