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户撒乡人民政府

户撒阿昌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浏览量:1082    作者: 日期:2022/4/1

全乡各族人民群众:

清明节将至,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偏高,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范清明节期间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我乡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现将户撒乡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觉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自觉摒弃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倡导用敬献鲜花、清扫墓碑等无烟环保、文明安全的方式寄托哀思、缅怀先人。

二、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和林区防火‘十个’不准之规定。

严防疫情,科学祭扫。减少人员聚集,不组织、不参加大规模集体祭扫活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疫情传播渠道。强化个人防护,祭扫过程中佩戴口罩。

1、不准携带火机、火柴、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2、不准焚香、烧纸、燃烛祭祀。

3、不准燃放鞭炮、烟花、孔明灯。

4、不准野外烧蜂、烧火驱兽。

5、不准烧荒、炼山、烧木炭。

6、不准堆烧草木灰、熏草积肥。

7、不准烧秸秆、燎地草。

8、不准烧烤食物、野炊。

9、不准玩火、烧火取暖。

10、不准造谣传谣。

三、严格履行痴呆聋哑等特殊人员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防止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

四、清明节期间,户撒乡将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哨卡值班执勤和巡逻巡查制度,请广大各族人民群众积极配合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并接受防火宣传教育。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户撒阿昌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7933002;户撒边境派出所7930110;户撒派出所7933110;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户撒阿昌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