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陇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和《德宏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财农〔2018〕87号)等规定,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结合陇川县实际,研究起草了《陇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共5章24条。
(一)《管理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二)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县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规模。
(三)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重点向深度贫困乡村、贫困少数民族乡村和贫困边境乡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四)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按照中央、省和州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陇川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及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五)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县级自主审批权,明确了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并对资金支付、报账、公示公告、绩效评价、监管及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相应规定。
陇川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陇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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