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一) 补贴对象
具有陇川县农业户口且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民。
(二) 补贴产品
补贴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每个农户每类补贴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三) 补贴标准
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分别不超过最高零售限价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也不得超过财政部和商务部公告的中标产品价格。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80%,省级财政20%)。
(四) 补贴期限
购买人提交的申领补补贴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购买补贴商品程序
农民持个人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在陇川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商品。购买家电商品时应索取购货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表识卡,核对发票内容与真实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领财政补贴程序
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向镇家电下乡办公室申领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表识卡;
5、购买人“一折通”专用存折。
(三)、兑付补贴资金程序
补贴资料经镇家电下乡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对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折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四)、退货处理程序
购 买人因家电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同意并在原购货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家电下乡办公室审 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由镇家电下乡办公室在发票上签署“补贴违法,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将补贴资金退回镇家电下乡办公室(退回的补 贴资金由镇家电下乡办公室统一交回县财政局),并在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家电下乡办公室签署意见的购货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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