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陇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浏览量:4456    作者:粮食股 日期:2022/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和管理规范,储得进、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共同管好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下达县级储备粮动销、轮换计划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信贷政策负责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对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备案。

 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擅自拆除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县级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后执行

第十四条 储备粮规模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县级储备粮动销、年度轮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动销、年度轮换计划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 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动销、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销和年度轮换任务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动销、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级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擅自处置、变更用途。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级储备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二十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人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 承储企业要积极运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第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 承储企业承储地点依法被撒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级储备粮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前提下,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负责研究制定处置意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理

二十九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贷款要求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章   储备轮换

    三十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常规条件下,稻谷、玉米储存年限为2年以内,小麦为3年以内县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等部门可对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制定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三十一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制定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三十二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三十三 县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三十四 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的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三十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五   储备动用

三十六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三十八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价差亏损补贴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三十九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指令。

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四十一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从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预算。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财政局负责管理。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十二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审计制,按审计确认金额据实补贴(本补贴仅保障承储企业不出现轮换亏损为准),具体补贴政策由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四十三 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亏损,从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四十四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包括在保管补贴范围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四十五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四十六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真实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

四十七 履行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轮换管理库存检查等监管职能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四十八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部门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九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十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运用好云南省智能粮库业务平台,将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

五十一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级储备粮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五十二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至少对县级储备粮开展2次质量抽查,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五十三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由牵头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五十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十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级储备粮损失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五十七 本办法2022   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陇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陇川县人民政府2005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川县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