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
浏览量:20499 作者: 日期:2016/10/13
陇川县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
价格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期间做好我省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489号)、《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德发改收费[2006]197号)等文件精神,为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我县城市出租车运行价格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陇川县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陇川县城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方案。
一、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基本原则
(一)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将出租车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以我县城区现行出租汽车运价对应的油价为基础,统筹考虑油价变动、政府补贴等因素,通过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调整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上方法。
(二)科学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方式、运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可以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应加收燃油附加;当油价下降到一定幅度时,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因油价调整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变化,由政府、经营者、驾驶员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四)运价油价联动部分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保持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不用于增加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联动方法
(一)以93号成品油零售价格(下同)8.00元/升时作为实施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
(二)当城区93号汽油价格处于或者低于8.00元/升时,燃油价格调整系数为0;
(三)当城区93号汽油价格在8.01元/升至9.00元/升以内,每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00元;
(四)当城区93号汽油价格在9.01元/升至10.00元/升以内,每次加收燃油附加费2.00元;
(五)当城区93号汽油价格在10.01元/升至11.00元/升以内,每次加收燃油附加费3.00元;。
三、组织实施
《陇川县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价格实施方案》经报请陇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建立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合理确定运价成本
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监测分析,定期调查审核出租车成本和经营企业运营费用;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统计资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
五、严格燃油附加调整操作管理
(一)当油价达到燃油附加调整时点时,需启动《陇川县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实施方案》时,由县交通运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执行。
(二)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到燃油附加调整通知后,要做好各项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县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实施。
(三)城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实施油运价联动机制之机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诚信经营,按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