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18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应报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 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 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 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 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 60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 财税〔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 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 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 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6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 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 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6号),应报送:
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13.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3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 号),应报送:
1.回购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经适房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 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8,政 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应报送:
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棚户区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用于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减 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棚户区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3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4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互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互换合同性质 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 1%征收契税(减 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 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1.棚户区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 90 平方米以上改造安置住房减半 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 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2.棚户区征收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方米及以下减按 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 码: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 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方米以上减按 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 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 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7.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90 平方米以上减按 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 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 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 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 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经营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9.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 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 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5251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6,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 251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2)合并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 2518,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分立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1505252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 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破产文件等破产企业财产以物抵债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 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35.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 2520,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6.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5252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37.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 252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 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应报送:
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0.4 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 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 12 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1.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9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材料、承受土地性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 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 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 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4.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 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 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 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 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 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 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9.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 依据:财税〔2008〕24 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0.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 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31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法》),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1.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合伙人个人名下之 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7,政策依据:财税〔2 012〕82 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个体工商户适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营业执照及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合伙企业适用)。
5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办学许可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纳税人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相 应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承诺之日起6个月)
5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2,法定继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1501173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应报送:
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离婚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55.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9 号), 应报送: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商独资银行改制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56.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无偿划转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设施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10,政策依据:财税〔2005〕149 号), 应报送:
无偿划转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8.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9.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1.2—119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7.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8.《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纳税人无需填写。纳税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9.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可取消税收减免备案资料的报送。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见入库减免退税事项。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1.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1.3—120税收减免核准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5.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6.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8.税收优惠核准材料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9.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消可取消税收减免核准资料的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2.除以上情形以外,办结时限由省税务局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1.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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