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陇川县税务局

2.1 发票领用

浏览量:587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2/11/28

2.1.1—036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实行免填单业务,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打印出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发票票种核定(首次)

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2.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增量)

1)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以及无风险、低风险纳税人办理发票调整用量事项即时办结。

2)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风险等级为中风险、高风险的纳税人外,若申请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用量事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办税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即时办结。

3)除以上(1)、(2)情况外,需后续审核业务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3.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1.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3.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1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15.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1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 )规定,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18.202012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20211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2.1.2—03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2.1.3—038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7.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即时办结。

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9.本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10.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2.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2.1.4—039 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4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2.1.5—040 发票缴销

【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需缴销的发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5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2.1.6—04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6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实行专票电子化的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2.1.7—04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7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需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

2.1.8—04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8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