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及《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焚烧分区管控的通告》关于秸秆焚烧精准管控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秸秆焚烧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划定
根据《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焚烧分区管控的通告》(陇政告〔2025〕1 号),将全镇辖区划分为:核心管控区(禁烧区)、重点管控区。
(一)核心管控区(禁烧区)
腾陇高速陇川段(城子段)、省道 S334(城子段)等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两侧 2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重点管控区
核心管控区(禁烧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烟、小麦、油菜、豆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等。
三、管控要求
核心管控区(禁烧区):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行为。
重点管控区域:根据气象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组织开展管控焚烧(计划性集中焚烧)。当县级启动空气质量预警后,所有区域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确保污染应急期间管控措施刚性执行,森林防火时期林区用火以林草部门要求为准。
四、秸秆计划性集中焚烧流程农户申请(明确焚烧地点、面积、秸秆种类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村组收集上报(每周三收集上报一次计划性集中焚烧秸秆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部门根据气象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审核批复焚烧时间,焚烧时间由村委会提前通知到农户。焚烧结束后,各村收集汇总焚烧面积。
五、秸秆计划性集中焚烧注意事项
(一)焚烧前
1.焚烧前需向当地村委会报备,获得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严禁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露天焚烧秸秆。
2.提前清理周边易燃物(如枯枝、落叶、杂草),设置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3.秸秆需提前晾晒,粉碎后的秸秆(机械化联合收获的蔗叶)需提前集中堆放,避免过湿导致浓烟过大,焚烧困难。
(二)焚烧过程
1.选择无风或微风时段点火,采用 “顺风点火、分段焚烧”方式(从下风向开始,逐步向上风向推进),避免逆风点火导致浓烟呛人或火势失控。
2.焚烧过程中严控火势,及时用工具扒散堆体,确保燃烧充分(减少浓烟和未燃尽秸秆残留)。
3.焚烧时要有人全程看管,备好灭火器、喷雾器、沙土、锄头等能快速扑灭零星明火的灭火器材,直至明火完全熄灭才能离开,杜绝发生火灾、人员伤害事件。
(三)焚烧后
1.焚烧结束后,需继续留守监护至少半小时(或直至余火完全熄灭),用沙土、水彻底覆盖灰烬,反复检查确认无复燃风险(重点排查堆体内部、隔离带周边是否有暗火)。
2.清理焚烧场地内的残留秸秆、杂物,避免残留易燃物引发后续火灾。
(四)火势蔓延应急处置
1.若火势超出控制范围,立即停止焚烧,组织人员用预备的灭火器材扑救,同时拨打城子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电话(119)报警,说明火灾地点、火势大小及秸秆类型。
2.扑救时优先切断火势蔓延路径(如拓宽防火隔离带),避免火势向林地、居民区等敏感区域扩散。
六、明确法律责任,严肃追究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报备批准私自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或焚烧秸秆、垃圾、枯枝等产生烟尘物质导致火灾事故的,由环保、林草、消防等县直行业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农户私自焚烧秸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全镇通报,因焚烧行为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三)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焚烧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陇川县秸秆焚烧管控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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