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野生菌中毒的预警通告
随着气温升高、雨季来临,野生菌进入生长旺季,误食野生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食用野生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陇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切勿自行采摘、购买、销售不熟悉、难以辨别的野生菌。民间流传的诸如“颜色鲜艳的有毒,普通颜色的无毒”“和银器一起煮变黑就有毒”等辨别野生菌是否有毒的方法,均缺乏科学依据,切不可轻信。
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以及举办农村集体聚餐、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用餐场所,严禁采购、加工任何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把控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严格执行用沸水先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就餐前应选择有经营资质的餐饮店,在服务员的指导下食用。
四、各类农(集)贸市场、野生菌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内野生菌销售摊位的管理。严禁来历不明、难以辨识的野生菌进入市场销售,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野生菌销售信息登记工作。同时,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资料,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五、食用野生菌后,若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视幻听、少尿或无尿、肌肉疼痛等中毒症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避免耽误最佳治疗时间;哺乳期妇女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以保护婴幼儿安全。
如来不及就医采用简易的方法进行催吐:可大量饮用温开水或者稀盐水,然后用汤勺柄、筷子等物品刺激喉部进行催吐,尽快排出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残菌,减少有毒物质的吸收,防止病情加重,同时尽快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救治。让患者饮用少量糖盐水,防止脱水导致休克。但对已昏迷的患者不要强行向其口中灌水,防止窒息。
尽量保留食用中毒的野生菌样品,供医疗救治参考。
六、卫健部门要加大食用野生菌中毒预防控制与应急救治工作,加强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急救医生培训,加大农村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的基本药品、相关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救治物资装备储备,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具备快速、有序、准确、高效处置食用野生菌中毒的能力,使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在首诊收治中毒病人第一时间内,能控制住病情和症状,为进一步抢救病人赢得宝贵的时间。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安排中毒病人转院至治疗条件较好的上级医院。
七、各乡镇(农场)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管、宣传、救治、信息报送等责任。组织力量,加强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协作,切实增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
八、各乡镇(农场)、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预防误食野生菌中毒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向社会,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农村、学校宣传正确食用野生菌的常识和鉴别野生菌的知识。宣传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开展至村民小组,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宣传媒体和广泛在乡村张贴宣传画册、公告形式,提高广大群众识别有毒野生菌及食用野生菌中毒后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能力,务必使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九、各乡镇(农场)和市场监管所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委员会的作用,禁止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加工食用野生菌(含干品),防止误食有毒野生菌造成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十、如果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在第一时间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应把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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