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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消防】陇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公告

浏览量:1606    作者: 日期:2024/5/27

陇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县安委会、消安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等大众消费场所,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多业态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住宅物业等各社会单位场所。

 

 

 

三、整治重点

 

各社会单位(场所)要对照消防法规标准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技术指南(试行)》,主动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彻底清理通道、楼梯上摆放的可燃物、杂物,增设紧急逃生窗口,在消防车通道上增设标线、标志和标牌。

 

 

 

四、整治要求

 

2024年5月底前,各行业领域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居民住宅物业等各社会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改,单位(场所)责任人、管理人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各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按月报乡镇消防工作站(重点单位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自身排查能力不足、整改质量不高的,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排查,切实提升整治质量。2024年6月底前,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门窗障碍物完成拆改。2024年12月底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门窗障碍物完成拆改。2024年12月底前,开展一轮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回头看”,各单位(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全部按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更新修缮。2025年6月底前,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门窗障碍物完成拆改。

 

 

 

五、违法后果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维护“生命通道”畅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查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信用惩戒;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基础上,可积极投诉举报身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动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陇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