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界碑界桩、标识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以及护堤林和护岸林,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弃置泥土、粪污、垃圾等。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钻探、取土、建房、放牧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河道上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要求。
六、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七、损毁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取土、放牧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八、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未经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九、2018年12月底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且不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自本通告发布后不得改建、扩建、新建,逐步退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一律拆除;2019年1月1日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的农业生产用房一律拆除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陇川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陇川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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