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城子镇人民政府

城子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浏览量:2074    作者: 日期:2023/3/7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切实改善和提升城子镇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子镇实际,决定自2023年3月5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在城子镇辖区内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包括水稻、甘蔗、玉米、油菜、小麦、大豆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镇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路边、沟渠以及居民住宅、公共场地等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各村(社区)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各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秸秆采取肥料化(沤肥)、饲料化(饲养牲口)、基料化(秸秆还田)、原料化(茎叶再利用)、燃料化(生物质颗粒)“五化”综合利用。

三、城子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实行全域禁烧。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四、对擅自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之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举报可拨打镇政府投诉电话:0692—7183411,县级环保投诉电话:12369。

 

                           城子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