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城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浏览量:7620    作者: 日期:2022/4/14

当前,陇川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守住“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严防外传”底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扫码亮码、测体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人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活动,经相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或以冲卡等方法离开封控区、严管区、防范区域的。

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四、接到网格管理单位居家隔离通知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备、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五、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风险地区)的。

六、全员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八、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群众和公共场所业主不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工作人员不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经劝阻无效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对违反本通告,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共同参与、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陇川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文章来源:慢品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