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陇川县章凤城区内全面禁止燃放。具体为:东至东环路(含广山片区)一线,南至沙沟河一线,西至南宛河一线,北至卫国北路(含屯兴小区)一线,详见附件。
2、其他禁放区域。具体为: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机场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二)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
(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三、其他事项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各级各部门应当在1月23日前组织干部职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附件:陇川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联系电话:0692-718341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954367519@qq.com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团结路2号 邮编:67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