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陇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陇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川县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陇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有关规章及政策,结合陇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县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不得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根据陇川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各预算单位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专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县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县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配合县级财政部门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执行,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在报财政部门前进行审核;配合县财政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县财政部门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求,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执行预算批复、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开展绩效管理。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实施相关事项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预算调节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及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县属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解决县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县属国有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事关国家安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县属国有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驱动、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县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决定实施的具体项目,以及企业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国家、省州县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州县党委、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明确当年支出重点,印发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通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编报支出计划建议报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县属国有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实际运营现状、投融资运营计划等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将支出计划涉及的项目,按规定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系统中进行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国家和省州县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支出计划建议组织评审通过后,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完善后,再次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调整后的支出计划建议,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后,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县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考核制度,督促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相关活动,推进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草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有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预算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纪律规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县本级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工作范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另有县级以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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