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州党委、人民政府相关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云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好“两件大事”,以铁的措施、铁的作风、铁的纪律,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两个确立”。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重点排查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
2.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3.采矿许可证过期,无合法审批手续以整改隐患名义采矿的。
4.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
5.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
6.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7.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二)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坑(钻)探作业和采矿活动的。
2.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建设的。
3.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4.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按照省、州停工停产矿山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建。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停工停产非煤矿山纳入监管范围,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巡查规定,严防明停暗开。未经复工复产验收的地下矿山,严禁人员擅自入井。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要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
三、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2022年5月至12月。
(二)方式方法:采取县市排查、州级督查检查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抓落实。
(三)分类负责:各县市要严格落实专项行动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能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领域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领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主项工作、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统筹分配力量,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履职尽责,确保工作实效。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主动作为,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好排查、检查、督查等工作,确保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阶段工作结束彻底清零后,要认真分析研判问题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积极探索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强化监督,严格追责问责。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认真总结,定期报送情况。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推进情况,认真归纳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定期报送情况。自2022年5月至12月,请各县市安委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按任务分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州安委办。
附件:1.截至X月X日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
2.截至X月X日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突出问题统
附件1
截至X月X日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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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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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
1 |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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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探代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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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建代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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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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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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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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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许可证过期,无合法审批手续以整改隐患名义采矿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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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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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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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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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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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
1 |
警告、通报批评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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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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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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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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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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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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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情况 |
1 |
组织执法检查组次 |
组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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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非煤矿山 |
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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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典型案例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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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填报数据为2022年以来开展工作的累计数据。
附件2
截至X月X日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突出问题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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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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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违规和突出问题 |
1 |
整合后的非煤矿理不规范,山管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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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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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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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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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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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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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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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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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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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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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现重大隐患数量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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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移送相关部门)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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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
1 |
提请关闭非煤矿山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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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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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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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令停产整顿非煤矿山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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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非煤矿山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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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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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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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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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情况 |
1 |
组织执法检查组次 |
组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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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检查地下矿山 |
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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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露天矿山 |
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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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尾矿库 |
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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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典型案例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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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填报数据为2022年以来开展工作的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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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