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告〔2026〕1号
为加强对陇川县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陇川县境内新增户撒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没有河堤的以历史最高水位以上1米为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