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位:
《陇川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调整或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指导要求,结合陇川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
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在全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自主调整价格、定价销售,并以实际销售价格办理“一房一价”备案。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房用地供应
商品住宅与非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时,应集中精力盘活存量,暂停新增住宅类、商服类用地出让(除省、州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用地),直到去化周期降至 36个月以下;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之间时,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确定新增商品住宅与商服类用地供应面积。去化周期在12—18个月之间时,维持供地持平水平;去化周期在6—12个月之间时,增加供地;去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时,明显增加并加快供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三、加快推进闲置存量土地的处置
督促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因使用权人原因导致未按约定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出让人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对政府原因导致逾期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已批未建或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优化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相关指标,原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作调整。严禁个人或个人以公司名义买地建住宅。在满足详细规划单元居住总量平衡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调整规划,或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政府收回、收购或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的闲置存量土地,调整用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商业银行)
四、提升规划服务能力
在保障分期、分标段(楼栋)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完工后可以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办理。新建住宅或商住混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文化活动用房、体育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配电室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五、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 15%。在符合利率定价自律要求的原则下,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最终利率由云南省市场利率自律机制指导,地方市场利率自律机制协商决定。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款利率降至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引导商业银行适当降低或减免按揭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责任单位: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商业银行)
六、执行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要求予以退税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 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24〕16 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立提立贷”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用于自住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后,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做扣减。(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管理部)
(二)贷款额度支持。单缴存人家庭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可贷额度80万元。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额度每户10万元;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额度每户20万元。陇川县从业且入选国家“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兴滇人才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额度每户20万元;省委、州委联系专家,入选省、州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额度每户10万元;德宏州“凤尾竹”育才项目六类优秀人才以及德宏州划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额度每户5万元。(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管理部)
(三)贷款利率及提取支持。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利率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利率不低于2.775%和3.325%。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不受限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购房价。(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管理部)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月还本息额。(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管理部、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商业银行)
八、多形式消化商品房库存
(一)持续开展购房促销活动。继续大力开展“以旧换新”、“方便看房”、“五省区市云地产联展”住房促消费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支持活动,给予购房优惠、佣金折扣等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分类组织房地产企业开展房交会。抢抓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民族节庆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一系列房展会、推介会等活动,激发和释放住房需求。展会期间,购买参展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在展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给予已缴纳契税额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购房消费券,购房群众持消费券购买参展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抵扣购房价款(不得用于抵扣首付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州公积金陇川管理部、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商业银行)
(三)积极动员房地产企业开展团购。开展团购优惠活动,组织团购一次性购房5—10套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团购条件的,给予已缴纳契税额6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购买1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团购条件的,给予已缴纳契税额7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努力助推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和完成户口迁移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五)稳步打通外销市场。持续打通省外市场,探索开拓境外市场,对省外购房人群在陇川县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对外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在出入境管理时给与便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章凤、拉线、腊撒分站)
(六)探索旅居与房地产业的互促共进。结合“旅居德宏”理念,巩固拓展“‘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旅居德宏’大型暖冬城市品鉴会暨陇川县2025年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成果,通过文旅搭台支持房地产宣传营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城市整体营销;创新经营理念和模式,支持用存量房改建旅居、养老、康养服务设施,挖掘盘活闲置低效房产,鼓励发展房地产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城镇生活旅居质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
九、强化服务保障要素
(一)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建立房地产项目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实际简化项目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事项审批流程,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局、县住建局)
(二)支持购房落户入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24〕17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渠道,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陇川县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按云南省户籍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入当年按照所在县市招生入学政策相关要求在新建住宅购房片区幼儿园、公办小学和初中进行招录时给与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三)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购房人原则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缴纳的,经住房城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选择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有责任提醒购房人及时缴纳。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期满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继续按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80元/平方米执行;本细则发布前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标准和相关程序“退、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扩大“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分类分批将所有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实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尽早”,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完善开发贷款制度,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责任单位: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县住建局、各商业银行)
(五)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现预售资金监管封闭运行,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风险。为保障房地产项目按进度计划推进,在预售监管额度内资金留存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确需支付材料款的,监管部门可先行拨付材料款至供应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总价款,按月从额度内监管账户提取 10%以内的应纳税款及营销费用,该费用不计入额度内资金使用范围;由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双方应签订《经纪机构服务合同》,监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营销费用至经纪机构账户;拨付税款时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相关内容,直接划缴入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陇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商业银行)
(六)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对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项目,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交付的,按照“一项目一议”、“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组织研究,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要分类施策,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持续推进“带押过户”“交房即交证”常态化,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财产利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十、支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
以群众刚性、改善性和外向性住房需求为导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户型设计,开发建设第四代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加快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提升住宅品质。推行房地产项目“集采式”、“菜单式”装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购房人在满足多重优惠政策时,以最高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购房人如发生退房,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已享受的应退还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买卖双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应退还从额度内监管账户提取的营销费用。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明确和细化享受团购房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身份界定和制定具体措施,避免兑付过程中出现漏、骗、重等情况,引发社会舆情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社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具体内容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管理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应职能职责负责做好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