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管区范围
本县养犬严格管理区域为章凤镇老街子社区、章凤村、新城社区、芒弄村,全县其他区域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二、养犬登记办理
1.登记时间: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携带犬只及相关材料前往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定期进行年检。
2.所需材料:养犬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犬只的免疫证明。
3.办理地点:陇川县“喵爪爪”宠物诊所(陇川县章凤镇龙凤路民族步行街20栋2号)。
三、免疫接种要求
1.接种期限:养犬人应携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已经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此后每年按时接种。
2.证明获取:动物诊疗机构在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向养犬人出具犬只免疫证明,并将免疫信息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四、文明养犬规范
1.外出约束: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避免犬只伤人。
2.卫生维护:养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环境。鼓励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如纸巾、拾便袋等,做到即时清理。
3.场所限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商场、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影院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五、违规处理措施
1.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等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3.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相关管理单位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附件:
1.陇川县养犬管理举报投诉渠道
2.陇川县养犬管理区划图(一)
3.陇川县养犬管理区划图(二)
陇川县养犬办
2025年4月16日
附件1:
陇川县养犬管理举报投诉渠道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养犬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公安局受理范围
1.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未按规定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未按规定进行管理。
2.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农业农村局受理范围
1.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2.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范围
1.养犬人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挂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未避让特殊人群。
2.养犬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污染环境。
3.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且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二、举报投诉渠道
(一)电话举报投诉
陇川县公安局:110;陇川县农业农村局:0692-7106107;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692-3024397;陇川县养犬办:0692-7175167。
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举报投诉
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前往陇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陇川县卫国北路与同心路交叉口公安局办公楼5楼)、陇川县农业农村局(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108号)、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陇川县园林路4号)进行现场举报投诉,办公时间与电话举报投诉工作时间一致。
三、举报投诉注意事项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养犬行为的具体信息,包括养犬人姓名、地址、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等,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2.举报投诉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恶意举报或诬陷他人。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权益。
感谢广大市民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本举报投诉渠道于2025年5月1日施行。
陇川县公安局
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2:
陇川县养犬管理区划图(一)

附件3:
陇川县养犬管理区划图(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