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陇川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3月1日至4月30日。防火区范围:全县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缘和草原、草地。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林权所有者主体责任及联防联控责任。全面落实林长制,各级林长要加大督促指导,确保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筑牢森林防火安全网。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山护林制度,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及时向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五、全县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