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浏览量:10951   作者:  日期:2023/2/28

(第3号)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将《<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

附件: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报告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童云宏  7172818)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4:30分—17:30分,在陇川县教育体育局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常华庭主持,因其参加县党代会,调整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陆威晨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员李杨、县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督查股股长排南苗作为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听证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童云宏、董木努作为听证人;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设书记员3名参加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5名,实到22人,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到13人,实到12人;经营者代表应到3人,实到3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到2人,实到1人;专家学者应到3人,实到3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到4人,实到3人。

未能出席听证会听证代表3名:县政协委员代表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和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杨掌瞬因筹备两会工作,消费者代表陇川县人民医院总务科、保卫科科长郭宏杨、政府部门代表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气水股股长彭胜武因外出学习,但叁人均于听证会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同时提交书面意见,会上听证会主持人分别将3人提交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宣读。

此外,听证会邀请旁听人员7名(实到6人)进行旁听,陇川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到会进行了报道。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参加人、旁听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人童云宏、董木努同志分别通报了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陇川县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和陇川县弄回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测算报告等三个成本监审结论;

(五)听证人陆威晨同志陈述《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就相关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六)听证会参加人对《方案》是否赞同进行表态,并提出意见建议和疑问;

(七)听证人就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提问进行说明和解答;

(八)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十)听证会参加人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根据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梳理,25名听证代表提出了20条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希望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开源节流,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降低供水成本,促进我县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供水企业要改善服务,加强内部成本管理,确保为我县居民提供安全放心的自来水,希望收费执行单位在收费时要严格遵守方案,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供水价格调整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污水处理费应该有针对性,对未进入污水管网的用水户,没有产生污水处理成本。建议对这部分居民扣除污水处理费用。

(四)水价的调整应该多多考虑广大百姓的利益。                  

(五)对非居民污水处理,从0.8元/m3 调增至1.4元/m3 ,增幅0.6元/m3 ,相较于昆明市目前也执行1.4元/m3 ,我们地处边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建议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9元/m3 —1.00元/m3 左右。

(六)价格的上涨幅度有点大,昆明市目前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 1.40 元/m3 。所以根据本地区县级城市的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不应和云南省二线城市的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齐平。应当合理的降低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我认为调整为 1.20 元/m3 更合理。

(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过大,从政府招商引资和企业减负角度出发,建议:将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由现行0.8元/m3调整为1.25元/m3比较合理。

(八)对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方面没有意见,但是在非居民污水价格调整方面,认为稍微有点高。调整到1.4元/m3 上升幅度有点大,和昆明价格一致。考虑到陇川县属于小县城范畴,建议调整范围在1.2元/m3 -1.25元/m3 之间比较合适。

(九)调整方案以2017-2019年3年成本进行核算,根据调整方案3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0.39万吨/日,尚未达到设计处理能力。而目前实际已超负荷运行(已超过0.5万吨/日),成本可能下降,建议对此造成的影响予以适当考虑,建议:非居民污水费调至1.25元/m3 。

(十)对阶梯水价收费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十一)城市低收入群体处在困难阶段,希望降低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水价,希望有关部门重视。

(十二)该方案产生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如部分环节时间保障不足,以及部分文件相关人员未签字,建议认真核实,予以更正完善。

(十三)对新安装或户表改造时涉及内的收费问题,应直接在调整方案中进行确定,保证公开公正透明。如果和用户进行协商来收费,肯定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论。

(十四)对弱势群体的减免政策,不应当由民政局部门证明,而应当按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定义范围。

(十五)非工业用水一档如何确定,调价幅度太大。如:云南凯喜雅公司每天要6500吨,如果不超过一档,调价造成企业85万元—90万元成本,如果定额超一档,成本将更高。

(十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阶梯水量应该每户每月在30立方米。

(十七)水价是否可以执行多用水与少用水价格持平优惠,小区内公共地方的用水费是否可以减免部分。

(十八)小区总管维修,是否可以请水厂帮忙修缮。  

(十九)由于三年疫情,不同意涨价。对非居民价格跨度太大,对非居民用水从2.6元/m3 一次增幅0.58跨度过大,企业不堪垂重负,应该有个缓冲期,过渡期。建议:现行水价2.6元,在执行1-2年。

(二十)户弄供水管网老化严重,漏水十分严重。建议:是否能改造管网后再实施水调。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方案》提出的意见进行听证评议,经研究决定对听证代表提出的2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予以采纳12条,不予采纳8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一条、第二条为建议性意见“建议: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做好价格公示和供水调价政策宣传工作”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八、项调整水价的相关问题。第(五)、(六)、(七)”项已采纳。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三条建议“对未进入污水管网的用水户,这部分居民扣除污水处理费用”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八、项调整水价的相关问题。第(三)”项已采纳。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四条建议“水价的调整应该多多考虑广大百姓的利益”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企业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出比较合理的供水价格,与省内其他州市(县)价格水平比较,调整后陇川县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和非居民用水第一档城市供水价格,已处于偏低水平。具体参阅《方案》附件2:《云南省16个州市(县)政府所在地现行水价对照表》。

(四)对5名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五条至第九条建议“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过大”的问题。经整理后建议第五条调整为0.9元/m3 —1.00元/m3 、第六条调整为 1.20 元/m3、第八条1.2元/m3 -1.25元/m3 、第七条、第九条调整为1.25元/m3”等五条建议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经听证评议后采纳,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在新《方案》“(三)非居民(特种)用水价格调整情况。第3.加价标准,其中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分档进行调整。

采纳理由为:我县污水处理厂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0.5万吨/日,但目前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量远低于设计处理规模,导致企业营运成本增大,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偏高,经测算调价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达到1.4元/m3 ,与昆明市处于同一价格水平。考虑到陇川县地处边疆,社会经济发展较落后,同时受三年疫情的影响,各行业经济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行减税降费政策,同时也促使部门和企业提高污水收集能力,降低单位成本,综合考虑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将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5元/m3。

(五)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条建议“阶梯水价明确高价只收超额部分”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2.阶梯水价的确定”第一段中已采纳。

(六)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一条建议“城市中弱势群体处在困难阶段,希望降低城市低保户的水价,希望有关部门重视”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2.低收入群体的保障。”第一段、第二段中已采纳。

(七)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二条建议“该方案产生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如部分环节时间保障不足,以及部分文件相关人员未签字,建议:认真核实,能补正的补正”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经认真核实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对听证会相关存档资料进行了补正和完善。

(八)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三条建议,“对新安装或户表改造时涉及内的收费问题,应直接在调整方案中进行确定,保证公开公正透明。如果和用户进行协商来收费,肯定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论”予以采纳。

采纳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八、项调整水价的相关问题,其中:第(一)”项中已采纳。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要求,我局在成本监审时已将建筑区红线至公共管网接入工程费调整纳入供水成本,对红线内或红线外的管道安装工程成本收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九)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四条建议“对弱势群体的减免政策,不应当由民政部门证明,而应当按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定义范围。”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弱势群体定义范围过广,方案中所涉及的仅为低收入群体人员的认定,而此项工作属于民政部门的权限。

(十)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五条建议“非工业用水一档水量如何确定,调价幅度太大,如果定额超一档,成本将更高”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非居民用水定额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方案》中已明确,“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分类具体核定”,按照部门权限,县发展和改革局只负责制定价格标准。调价幅度严格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1 倍”规定测算。

(十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六条建议“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量应该每户每月在30m3”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一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要求,“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水量原则上分别按覆盖80%、95%确定”;二是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陇川县8个住宅小区152居民用户水量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三年平均实际用水量为5m3/月.人,结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核定每户基本人口数为(4人),因此居民用水第一级水量按20m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如第一级水量按30m3核定,违反了国家对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及阶梯水量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的规定。

(十二)对听证代表提第十七条建议“水价是否可以执行多用水与少用水价格持平优惠,小区内公共地方的用水费是否可以减免部分”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如按多用水与少用水实行同价,违反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的规定。就小区内公共地方用水是否可以减免部分水费的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相关减免政策,但可查阅《方案》“(四)调整水保障措施。第3.相关行业优惠政策。”其中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54元/m3执行。

(十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八条建议“小区总管维修,是否可以请水厂帮忙修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小区内管道的维修协调工作不属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权限,具体由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会或小区住户,按照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十四)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十九条、二十条建议,“由于三年疫情,不同意涨价,建议:非居民用水现行水价2.6元,在执行1-2年;户弄供水管网老化严重,建议:是否能改造管网后再实施水调”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为:2023年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是省、州政府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并要求年内必须完成;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不属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权限,但我局将积极向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反映该问题。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