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提高供排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情况,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月1日前反馈至县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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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5日
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2017年-2019年陇川县供排水运营成本监审结果,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始建于1993年4月,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注册资金:708.50万元,经营有2座自来水厂,职工总数31人,其中在岗26人,设计日处理能力2.5万m3,实际日供水能力1.8万m3。主要承担陇川县城区及周边131个自然村的自来水供给,供水总人口5万人左右,总户数17870户,覆盖面积约6平方公里,水质合格率100﹪。2021年3月企业实行改制,经陇川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组建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下设章凤、城子、景罕3个分公司。
(二)陇川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为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始建于2011年08月12日,注册资本350万元,位于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迭撒大桥南侧,在岗职工12人,特许经营权30年,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0.5万吨,实际日平均污水处理量0.39万吨,污水排放标准为一级B标。
(三)陇川县弄回水库。位于陇川县景罕镇曼面村委会的弄回坝,是一座以陇川县城(章凤镇)城市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为主,兼顾农田灌溉的综合利用水库,规划设计到2025年城市供水人口80000人,农村供水人中30678人,灌溉农田9800亩。目前,由县水利局弄回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在岗职工6人,项目总投资4878.6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00万元、省级配套3058万元、地方配套820.69万元,于2013年6月向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提供供水业务。
二、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8号令;
(四)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
(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
(六)《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
(七)《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八)云南省物价局 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
(九)云南省物价局 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用水定额〉的通知》(云水发〔2019〕122号);
(十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规定。
三、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省政府水价改革精神
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防止水污染、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弥补供水企业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
(二)现行水价难以弥补企业正常运营成本
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调价以来,距今已经有10年多时间未作调整,低水价已经严重影响了供排水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加上制水所需的原材料价格、电费、管网维修费、人工工资等明显提高,致使企业处于长期亏损状态,现行水价难以弥补成本支出,供水矛盾日趋突出。
1.原水水价成本增加,难以弥补运营成本。陇川县水利局弄回水库管理所上报三年平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总成本为59.58万元,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供水总成本为39.02万元(运行成本占比65.49%),较2010年核定总成本为15.91万元,总成本上涨23.11万元,涨幅为145.3%。
2.自来水制水成本增加,供水企业出现亏损。核定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三年平均城市供水总成本为492.57万元,较2010年核定总成本为254.56万元,总成本上涨238.01万元,涨幅为93.5%。从盈亏情况看:2017年、2018年分别亏损6.61万元、0.43万元,2019年盈利0.8万元,平均亏损2.08万元。
3.污水处理成本上涨,企业运营困难。核定陇川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三年平均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81.66万元,较2010年核定污水处理总成本135.58万元,总成本上涨46.08万元,涨幅为33.9%,从盈亏情况看: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亏损70.34万元、82.83万元、71.35万元,平均亏损74.84万元。
(三)政策性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供水价格上涨。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精神。“确保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因此,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20元,有每立方米0.10元的价差无法弥补,这部分费用企业也难以承担。
通过调整水价,是理顺水价形成机制的需要,也是供水企业正常运营的迫切需求,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广大居民的用水安全,在兼顾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利于供水设施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供水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有效弥补供水企业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和理顺调价机制,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质量和饮水安全。在兼顾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十分必要。
四、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情况
陇川县现行水价按《陇川县发展改革局转发〈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陇发改价格〔2011〕35号)执行,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15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2.60元/m3,特种用水价格6.00元/m3。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具体标准为: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m3以内(含15m3)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15元/m3;用水量在16至25m3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价格为2.83元/m3;超过25m3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价格为3.50元/m3。(均含水利工程原水价格0.07元/m3、水资源费0.1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特种用水1.50元/m3)。
五、拟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组价情况
根据对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陇川水务产业有限公司、陇川县弄回水库管理所等三家企(事)业2017年-2019年的供排水成本进行监审。城市供排水价格由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构成。
(一)水利工程原水价格
根据《陇川县弄回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测算报告》(陇发改监审〔2021〕1号)结论,核定水利工程原水供水价格为0.12元/m3,由现行0.07元/m3调整为0.12元/m3,调增0.05元/m3,调幅为71.4%。
(二)水资源费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规定,“确保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核定水资源费为0.20元/m3,由现行0.10元/m3调增为0.20元/m3,调幅为100%。
(三)自来水供水价格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营运成本:按照《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陇发改监审〔2021〕2号)结论,自来水单位平均成本价格由现行1.18元/m3调整为1.43元/m3,调增0.25元/m3,调幅为21.2%。
准许收益: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测算,供水企业含税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核定含税定价单位成本+(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价内税金}÷核定供水量={492.57万元+(592.90万元×6.10%)}÷343.64万m3=1.54元/m3。调增0.11元/m3,调幅为7.7%。
含增值税自来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1+增值税税率)=1.54元×(1+3%)=1.59元/m3(含水利工程原水供水价格0.07元/m3、水资源费0.10元/m3,扣出后),单位含税成本价格为1.42元/m3。
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三年平均售水总量为332.29万/m3。其中:居民平均售水量为104.53万/m3,占比31.46%;非居民(含特种)售水量为227.76万/m3,占比68.54%。按照综合单位含税成本价格1.42元/m3测算,确定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为1.32元/m3、非居民用水第一档价格为1.46元/m3。
(四)污水处理费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文件,“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的规定。结合《陇川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陇发改监审〔2021〕3号)结论。污水费单位平均成本由现行0.78元/m3调整为1.27元/m3,调增0.49元/m3,调幅为62.8%。
根据陇川水务产业有限公司2017—2019年三年平均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为307.21万m3,其中:居民用水污水量为79.45万m3,占比25.86%;非居民用水(含特种)污水量为227.76万m3,占比74.14%。按照综合污水平均单位价格1.27元/m3测算,确定居民、非居民(含特种)污水处理价格分别为0.90元/m3、1.40元/m3。
居民污水处理价格由现行0.80元/m3调整为0.90元/m3,调增0.10元,调幅为12.5%;
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由现行0.80元/m3调整为1.40元/m3,调增0.60元/m3,调幅为75%。(2021年1月4日昆明执行1.40元/m3)
(五)城市供排水综合价格
拟调整的城市供排水综合价格=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0.12元/m3+0.20元/m3+1.42元/m3+1.27元/m3=3.01元/m3。
六、拟调整的城市供排水价格方案
(一)调价原则和范围
我局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各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他类别水价。
陇川县拟调水价标准确定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共核定七个价格标准(详见附件1)。拟定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二)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情况
1.阶梯水量的确定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有关规定,阶梯水量按一、二级覆盖80%、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的原则确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以及通过调查陇川县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提供的陇川城区152居民用户三年平均用水量数据,核定人均每月用水量为5m3,按照目前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核定每户每月用水量人数为(4人):第一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0m3以内(含);第二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1m3至30m3(含);每户每月用水量30m3以上为第三级阶梯水量。
2.阶梯水价的确定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居民阶梯水价的调整,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即:
第一阶梯综合水价由2.15元/m3调整为2.54元/m3,调增0.39元/m3,调幅为18.1%;
第二阶梯综合水价由2.83元/m3调整为3.36元/m3,调增0.53元/m3,调幅为18.7%;
第三阶梯综合水价由3.50元/m3调整为5.82元/m3,调增2.32元/m3,调幅为66.3%。
(三)非居民(特种)用水价格调整情况
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非居民生活(含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1.用水定额
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分类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
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
非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执行调整后的基础水价3.18元/m3;第二档水价按照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调整,执行4.07元/m3;第三档水价按照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调整,执行4.96元/m3。
特种行业用水,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倍调整,执行6.74元/m3。比现行6.00元/m3,调增0.74元/m3,调幅为12.3%。
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了企业加价1.00元。
(四)调整水价保障措施
1.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水价政策。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综合水价2.54元/m3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7.5m3核定。
2.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结合陇川实际,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m3(含)以内,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供水价格2.15元/m3执行,超过20m3标准的,超出部分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自2012年以来,距今已经有10多年一直执行1.00元/m3价格标准,改革后提高到2.15元/m3,涨幅为115%,上涨幅度较大,将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三年分步实施到位,年递增幅度为38.33%。即:2023年执行标准为1.38元/m3,2024年执行标准为1.76元/m3,2025年执行标准为2.15元/m3。
3.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水户,其中包括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54元/m3执行。
七、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影响分析
(一)与省内其他州市、县价格水平比较情况。从全省16个州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现执行的城市供排水价格水平看,调整后陇川县的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2.54元/m3)排名第一低,处于偏低水平(比腾冲执行10多年前的标准2.90元/m3还低),与周边相邻县市相比,均低于德宏芒市(2.9元/m3),保山市施甸县(3元/m3)、龙陵县(3.20元/m3),大理州永平县(3.15元/m3)。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第一档价格(3.18元/m3)在全省16个州市、县排名第一低(比腾冲执行10多年前的标准3.5元/m3还低),与周边相邻县市相比,陇川县的非居民用水价格为最低,均低于德宏芒市(3.42元/m3),保山市施甸县(4.4元/m3)、龙陵县(4.9元/m3),大理州永平县(5.4元/m3)。(详见附件2)
(二)调价对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第一阶梯从现行水价2.15元/m3调整为2.54元/m3,调增0.39元/m3,增幅为18.1%,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5m3预增水费1.95元,全年预增水费23.4元。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陇川县2021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91元计算,预增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根据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评判,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户的消费支出影响较小。
(三)调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第一档从现行水价2.60元/m3调整为3.18元/m3,调增0.58元/m3,增幅为22.3%。以县人民医院、鑫源大酒店、县公安局例,2017—2019年均用水量分别为67493m3、8585m3、10757m3,调价后年预增水费分别为3.91万元、0.5万元、0.62万元,调整水价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与用户的用水量大小,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经调查分析,目前陇川县在水利工程原水、市政建设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等方面存在价格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特种用水:以五岔路洗车场例,三年平均用水量521m3,年预增水费0.04万元)
通过分析比较,全省16个州市(县)政府所在地和与陇川相邻县市的供水价格来看,拟调整的陇川县城市供水居民、非居民用水价格处于较低的价格水平,调整水价应该不会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比较周边县市后应该有利于促进陇川县的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八、调整水价的相关问题
(一)取消户表改造费0.15元/m3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规定“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要求,在成本监审时已将建筑区红线至公共管网接入工程费调整纳入供水成本中(管道安装工程成本13.24万元,0.04元/m3),故供水企业在新安装或户表改造时,对建筑区红线外(含普水表费用)的相关材料费、安装费等费用,不再向用水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红线内(水表后)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不含普通水表费用)企业根据管道安装工程成本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规定,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供排水价格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对城市供排水覆盖范围内的主城区和乡镇的各用水类别原则上按同网同价执行,其中对截污管网未覆盖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加强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和自来水水质的检测工作,确保群众的用水质量和饮水安全。
(五)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和用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六)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由民政等部门认定。
(七)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水价标准公示,并载明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附件: 附件1:陇川县供排价格调整对照表]
[附件: 附件2:云南省16个州市(县)政府所在地现行水价对照表]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