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18〕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省、州驻陇各单位:
《陇川县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陇川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5号),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确保陇川县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4〕149号)、《云南省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和德政发〔2014〕149号要求,设立陇川县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二)专利培育和实施运用;(三)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四)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五)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六)专利中介服务事业发展;(七)专利促进与保护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为提升区域创新创造能力,鼓励专利申请人积极申报专利,对专利申请中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专利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六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第一权利人。
(二)专利权真实、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行为而获得的专利。
(四)专利应以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地址授权。
(五)专利资助申请应在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征集文件确认的申请时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专利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循社会公德良俗,无专利方面的失信记录;是单位的应当无社会信用失信记录。
第七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陇川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和其相应的登记费缴费发票。
(三)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或发票。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每年对陇川县专利资助申报项目进行一次审批,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陇川县电视台”或“陇川县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利资助公告项目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九条 专利奖励。为鼓励专利申请、维持、转化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对在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和专利受理、授权维持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
(一)拥有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每件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超过6年的专利拥有人;
(二)专利申请得到受理的专利申请人。一个年度受理发明专利申请超过4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超过8件的专利申请人。
(三)支撑专利新产品的核心关键发明专利,已在陇川辖区内转化运用且该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转化实施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得到受理的专利申请人,按发明专利0.1万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0.05万元/件给予奖励。一个年度发明专利受理超过4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超过8件的专利申请人再给予0.6万元奖励。
(二)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每件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超过6年以上的专利拥有人奖励1万元;
(三)对支撑专利新产品的核心发明专利已在陇川县行政区域内转化运用且该专利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专利转化实施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受理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受理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第一权利人。
(二)应以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地址申请专利受理。
(三)专利受理奖励应在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征集文件确认的申请时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专利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循社会公德良俗,无专利方面的失信记录;是单位的应当无社会信用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受理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一)《陇川县专利受理奖励申请表》。
(二) 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相应缴费发票。
(三)专利受理奖励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在陇川注册或登记,须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是在陇川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须提交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维持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每件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超过6年。
(二)专利拥有人以专利授权形式获得的专利应是专利第一权利人且专利授权地址在陇川县行政区域内;以其它方式获得的专利均须是申请人(专利拥有人)维持2年以上的专利。
(三)专利权真实、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行为而获得的专利。
(五)专利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循社会公德良俗,无专利方面的失信记录;是单位的应当无社会信用失信记录。
(六)申请专利维持奖励应在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征集文件确认的申请时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维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一)《陇川县专利维持奖励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和最近年费缴费发票。
(三)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最近年费结算账单或发票。申报单位是专利拥有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四)专利拥有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拥有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专利拥有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有效发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资料。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六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转化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开发的主要实施者。
(二)专利权真实、有效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专利转化奖励申请者是专利权人的应是专利第一权利人。
(四)核心技术相类似、没有本质区别的系列产品认定为一种产品。同类系列专利产品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五)专利转化奖励申请应在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征集文件确认的申请时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专利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循社会公德良俗,无专利方面的失信记录;是单位的应当无社会信用失信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转化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一)《陇川县专利转化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证明资料。
(三)用于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清单及其法律状态、权属关系。
(四)专利转化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专利转化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八条 申请陇川县专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每年对陇川县专利奖励申报项目进行一次审批,对拟批准的专利奖励项目在“陇川县电视台”或“陇川县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利奖励公告项目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奖励资金。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用于专利事业发展、发明创造活动。
第十九条 专利培育和实施运用。围绕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为目标,根据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知发〔2011〕73号)安排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推荐工作,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促进县域专利新产品产业化。
第二十条 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对实施专利产业化给予以下扶持:
(一)扶持优先。优先推荐申报省(州)专利产业化项目及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二)创新激励。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专利成果产业化。如若实施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开发而未获专利产业化项目扶持的,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当年形成的与该专利产品开发有关的研发费(按税务部门核算认定数额或专利管理部门认可)可给予1%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县级专利事业发展资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列支,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成果产业化活动。
(三)鼓励知识产权投融资。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企业以自有专利质押、天使基金等融资实施专利产业化,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且贷款时间满1周年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贴息扶持;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且贷款时间满1周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贴息扶持。贴息资金从县级专利事业发展资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列支。
(四)鼓励技术入股。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专利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专利评估、作价实现股权入股的企业推荐享受德宏州股权激励政策;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对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构成核心、关键支撑的,给予专利第一权人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人才推荐纳入云南省、德宏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按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对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的企业,执行纳入省级培育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扶持经费;纳入州级培育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培育扶持经费,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社会信用失信记录。
(二)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每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每年均有1件以上科技成果(专利)实现转化。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度健全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
(五)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扶持申请表》、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四)专利证书及缴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须反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
(七) 申请单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
(八)《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扶持申请表》及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所填报内容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扶持的办理程序:
(一)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州)通知文件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报。
(三)填报《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扶持申报表》,并交相关附件及证明资料。
(四)陇川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并向省(州)推荐。
(五)省(州)纳入培育(培养)的企业。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省(州)依据(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通知文件),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培育扶持,专项用于优势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对纳入省(州)认定培育的云南省优势企业进行管理,协助省考核。
(一)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对纳入省认定培育的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协助考核,受扶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照《陇川县扶持培育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培育”有效期不超过两年,自纳入之日起计算。期满,陇川县知识产权局协助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5年之内不再推荐省(州)纳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支持陇川县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知识产权成员单位开展“4·26知识产权周”宣传活动,面向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讲、现场专家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根据《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和培养实施方案》(云知发〔2018〕20号)安排部署,积极培养专利代理人、专利实用人才,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岗位培训;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修学习。
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支持陇川县行政执法队伍购置专利行政执法装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或参与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民生、重点项目、优势产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十八条 专利中介服务事业发展。围绕县域专利服务需求,支持国家(省)专利中介机构(行业专家)入陇开展政策咨询、专利申报、专利信息运用分析、专利质押贷款等专业化服务。对落户我县的首家专利代办服务机构,签订3年入陇服务协议的给予5万元奖励(如若已获省(州)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对专利代办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服务,一个年度专利申请受理数量超过50件后,每完成受理10件专利给予0.1万元资助。
第二十九条 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陇川县知识产权局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牵头实施科技成果信息交汇系统、专利文献查询、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查询、专利行业分析运用、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推送等终端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其他事项。结合上级要求和陇川县实际,根据实际发生事项列支。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金,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陇川县知识产权局记录其失信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陇川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专利奖励、专利培育转化的受理和审批,并对接受资助(奖励)、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陇川县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从2019年起安排20万元/年,以后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陇川县知识产权局、陇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陇川县专利奖励办法(暂行)》(陇政发〔2014〕4号)同时废止。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