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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量:11327   作者:  日期:2022/7/5

2021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1〕 28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时更好地理解《标准条件》相关内容,推动相关规定措施的落实,现就《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2019年4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

问:《标准条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及云南省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符合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研究形成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等工作,符合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标准条件》共6章,2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职称级别界定,评聘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申报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各须具备学历和资历条件,及其他申报人员资格规定说明。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应业绩成果要求。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明确了破格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应具备的评审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对违规申报、职称转系列、特定概念解释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了《标准条件》的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限。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拓宽了评价维度。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从科学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实际工作业绩等维度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更加科学与实际,突出了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二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均可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三是增加了对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人员的评价,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归属感,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对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dhlc.gov.cn/Web/_F0_0_51C3A8HF43B815106B7543F188.htm